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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饱受争议的俄罗斯“没收财产刑”新规解读
  • 2012-3-14 9:09:41    字数:7652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求是学刊 姚贝
  •   摘要:没收财产刑在俄罗斯一直饱受争议,在其法典的修订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由存在到废除再到“恢复”的曲线过程。但2006年《俄罗斯刑法典》对没收财产的规定并非恢复了2003年被废除的没收财产刑,而仅是增补了以前刑法典中所没有的特别没收制度的规定,是对特别没收制度的完善而已。

      关键词:俄罗斯;没收财产刑;特别没收

      作者简介:姚贝,女,法学博士,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学研究。

      国外现行刑法中针对于犯罪分子合法财产的没收财产刑(一般没收)鲜有规定,仅存在于越南、蒙古、保加利亚等少数国家刑法中,大多数国家只规定了特别没收,其中俄罗斯对于没收财产刑的立法和实践最为典型。我国在刑事立法初期,受到苏联的深刻影响,尤其是我国1979年刑法,而我国1997年新刑法也是在1996年俄罗斯刑法典修订之后制定的。因此,深入考察苏联和俄罗斯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刑对思考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有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苏联关于没收财产刑的规定

      苏维埃政权建立初期(1917—1918),就设立了包含有罚金和没收财产在内的30余种刑罚方法。1919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的军事法庭条例,一改以往零乱过多的刑罚方法,而明确规定了八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仍在其列。1922年颁布了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刑法典——《苏俄刑法典》,该法典建立了十一等级的刑罚,没收财产之一部或者全部位列第5位。1926年颁布了《苏俄刑法典》,其沿用的是“十三等级的社会保卫方法体系”,没收财产之一部或者全部是重要的社会保卫方法,该措施在20世纪30-50年代的镇压时期被广泛地适用。

      20世纪30年代的刑事立法是苏联刑事立法最为黑暗的时期。刑事立法作为各种法律措施中的镇压性最强的手段,一开始就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活动中作为大规模镇压性工具针对斯大林个人政权的反对者而适用。斯大林曾认为国家的三个敌人是工业中的资产阶级的高层领导、农村中的富农和机关中的官僚主义。为了打击富农,除了大规模的镇压外,地方执行机关还积极适用剥夺10年以下自由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甚至将没收财产刑在刑法之外作为一种行政法措施使用。例如,在1930年1月1日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关于在大面积的集体化区域中巩固社会主义,改造农业经济,打击富农”的决议中。赋予边疆区(州)的执行委员会和自治共和国政府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打击富农的权力,包括完全没收富农的财产并使其搬离单独的区或者边疆区(州)的权力。禁止富农出售自己的财产和农产品,如果富农随意地出售财产,区委员会有权“立即没收其财产”。在军事时期的审判实践中,相比平常时期,类推则被更多地适用。例如在战时经济贫困的条件下,商品流通常常以“约定的价格”完成交易,但法院对高于国家价格出售商品的公民,以投机倒把罪类推定罪,对大量的犯罪人通常要判处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从1945年起的战后的12年间,苏联在战后的经济崩溃中,不可避免地对经济犯罪加重刑罚,没收财产仍得到广泛的适用。例如1947年,在苏联最高委员会主席团《关于对侵犯国家、社会和个人财产的犯罪加重刑罚的命令》中,对侵吞国家财产或者对抢劫规定判处25年以下剥夺自由并处没收财产。在苏联共产党的第20次代表大会之后,苏联开始了制定新的刑事立法的过程,在苏联的宪法中也出现了民主性的变化。在1958年颁布的苏联及加盟共和国刑事立法基本纲要中,对刑法总则进行了许多原则性的修订,很大程度上缩减了在斯大林时代,立法者、法官和地方权力机关对没收财产这一严厉刑种的广泛滥用的无法制行为,但是在之后刑法典的改革中,没收财产刑仍被保留下来。

      1960年颁布的《苏俄刑法典》取代了斯大林时代的镇压立法,该部法典与前两部法典相比更加进步、民主和人道,但也仍然深受集权主义的影响。这部刑法典以及之后进行的修订,确立了十三个刑种,分为主刑和附加刑,没收财产是附加刑,适用范围包括国事罪、财产犯罪、经济活动领域的犯罪、危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等等。该部法典失效前,分则共有206个条文,载有没收财产的法定刑条文为84个,并且国事罪是《苏俄刑法典》中适用没收财产最多的一章,这也招致了部分学者的批评,认为对国事罪一章挂没收财产刑过多并没有充分的理由。他们指出,“在同犯罪现象作斗争中,没收财产的效益取决于它对因果性因素的影响。它的价值不只是无偿地没收被判刑人的财产,更重要的是要改变行为人的需求结构,进而证明他的犯罪行为是愚蠢的。从这一点出发,他们认为没收财产只应适用于贪利的犯罪。”这种主张影响到了1996年刑法典的修订,在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中挂有没收财产刑的国事罪大幅度削减,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中只保留了背叛国家罪,而其他像276条间谍活动罪、277条侵害国务活动家和社会活动家的生命罪、281条破坏活动罪等则取消了没收财产刑的适用。

      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关于没收财产的规定

      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联邦刑法典》是俄罗斯的第四部刑法典,在这部法典中,没收财产是刑罚的种类之一,但根据法典第45条没收财产“只能作为从刑适用”。法典第52条规定:“1.没收财产是将被判刑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强制性地无偿收归国家所有。2.对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规定没收财产,并且只有在本法典分则的有关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处。3.被判刑人以及被供养人所必需的财产,依照俄罗斯联邦刑事执行立法规定的清单,不得予以没收。”没收财产刑的主要内容及特征如下。

      (一)没收财产只适用于“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且分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没收财产。与1960年《苏俄刑法典》相比,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对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案件适用要求严格,适用范围缩小。1960年《苏俄刑法典》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且在总则中没有严重犯罪的限制。而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不仅要求必须“出于贪利动机而实施的严重犯罪和特别严重的犯罪”才能适用没收财产刑,而且根据该法典总则的规定,适用没收财产刑必须在分则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判处。从《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分则条文规定上看,可附加适用没收财产的犯罪主要为涉及经济领域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和反对国家政权的犯罪。在分则256个条文中只有24个条文规定有没收财产,占俄罗斯刑法典分则条文的9.38%,与1960年《苏俄刑法典》相比,适用没收财产刑的条文大幅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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