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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证下1/3提单条款风险分析及跟单注意事项
  • 2013-6-8 8:22:43    字数:4652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第5期
  •   近年来,在外贸实践中,我们常常会碰到信用证包含“1/3提单径寄开证人” (实践中被简称作“1/3提单”)条款,面对这种条款,出口商往往左右为难,不清楚此类条款是否能接受,如若接受,出口商将面临多大风险,该如何控制风险。本文从1/3提单条款产生的背景出发,分析此条款对当事各方造成的风险,并结合实际外贸工作经验,总结出含有此类条款信用证的跟单技巧。

      一、 信用证下“1/3 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存在的意义

      实际业务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可能含有如下条款:“ 1/3 ORIGNAL B/L AND ONE SET OF NON NEGOTIABLE DOCUMENTS TO BE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BY FEDEX”(正本提单和一套非议付单证在装船后3天内通过联邦快递寄交开证申请人)。也就是说3份正本提单中的1份直接寄给客户,剩下的另外两份提单随其他单据寄给开证行,这就是所谓的“1/3提单径寄开证人”条款(以下简称作“1/3提单”条款)。在近海贸易中,由于海运航程较短,如果全套提单走银行程序,有可能出现货物等提单的情况,为了尽早提货,避免货物压仓,产生滞期费,便出现了“1/3提单”条款。另外,在一些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为了尽快提货以便及时安排转运,也开出了含“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

      我们知道,提单最重要的特点是它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这也是提单区别于其他运输单据的重要特征。一套提单常见有1至3份正本,任何一份正本都可以作为提货凭证,只要其中一份正本提货,其他正本便失效。因此,一般情况下,信用证会规定全套正本提单寄交银行,开证申请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才能取得物权凭证,从而使受益人的收汇得到保证。而含有“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这会给受益人收汇带来风险。既然如此,为何不直接采用汇付或托收等更简易的付款方式呢?主要原因还在于信用证付款方式是银行信用。

      理论上讲,即便出口商丧失货权,只要他能提供“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文件,就理应得到付款,从这个意义上讲,它比单纯的商业信用似乎更可靠,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含有“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在实务中频频出现。但鉴于这种信用证给当事各方带来的风险与常规情况下全套正本提单寄交银行的信用证业务风险有很大不同,因此需要当事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仔细分析,正确认识风险,谨慎面对与控制风险。

      二、 “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下当事各方的风险分析

      (一)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下,出口商在得到偿付之前货权就已丧失,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如果进口商及开证行的信誉不良,进口方先凭出口商径寄的提单将货提走,而后对通过银行寄交的单据进行挑剔,找借口拒付,便会造成出口商银货两空。在以往的外贸经验中,曾碰到开证行挑剔装船日期的批注章没有盖在ON BOARD 上;或是提单上面的信用证号码是手写的,虽货代已在手写日期上加盖了章,也被拒付;又或是挑剔拼写或打印错误,如在货物描述中将“fountain pen” 打成了“fountan pen”,虽然根据UCP600第14条以及ISBP 28条规定“如果拼写及/或打印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的含义,则不构成单据不符”,但在开证行资信不佳的情况下,仍可能将这些拼写错误作为不符点拒付。

      其二,出口商自身的限制或其他原因导致不能做到单证完全相符,被拒付货款。例如,某外贸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西班牙,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经中国银行向西班牙开证行交单,得到拒付通知,理由如下:信用证关于货物描述要求一栏:GOODS AS PER PROFORMA INVOICE ZW020125 DATED 02/01/08(这里的PROFORMA INVOICE ZW020125是我方外贸公司与国外客户的出口合同代码),贵公司所提交的单据,按原话显示了信用证的相关描述,所提交发票的内容与PROFORMA INVOICE ZW020125里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同(即发票与合同中关于品名规格的一些细节描述有差别)。

      其三,进口商凭径寄的提单先行提货,一旦货物检验发现货损或质量问题,无论是否属出口商的责任,进口方都可能以此为由拒付,而不去理会信用证应是“单据买卖”,在FOB、CFR、CIF等贸易术语下只需“象征性”交货。

      (二) 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作为信用证的第一性付款人,开证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种:一是当提单收货人为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时,进口商凭径寄的1/3 正本提单提货,但并不向开证行付款赎买信用证下剩余 的2/3 正本提单,如果收益人提交的单证又相符,作为信用证的第一付款人,开证行必须替进口商付款。二是当提单的收货人是“to order of XXX bank”时, 进口商提货需要开证行先行背书(船公司操作要规范),开证行背书是要承担责任的,这使得银行需要了解基础交易。

      (三) 进口商的风险

      对于进口商而言,在此条款下似乎是获得更多便利的一方,但由于此条款给出口商及开证行都带来很大的风险,为了控制风险,开证行一般会收取进口商100%的保证金或在背书前由申请人出具接受一切不符点并按时付款的承诺书,这也给进口商带来资金上的压力。

      三、 各当事方的风险控制及跟单注意事项

      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风险,圆满完成交易,当事各方在跟进含有“1/3提单”条款的信用证时,需要谨慎从事,密切跟进,注重细节。

      (一) 开证行方面的注意事项

      1.开证前:需对进口商的实力和资信进行审核,确定开证申请人资信可靠,并获得银行授信。

      2.开证时:除了收取开证保证金外,可要求开证人出具一份“信托提货书”,承认货物物权归银行,作为开证人提货不付款时,向法院起诉的证据。   3.开证后:若提单收货人是“to order of XXX bank”,因开证人提货前需由开证行对提单进行背书,银行在背书之前要确认进口商已交存了100%保证金,或有已经审批的信用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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