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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家:中企参与俄森林长期租赁对俄有利 对华非法木材出口责任首先在俄
  • 2018-11-16 10:10:07    字数:2237    中俄资讯网www.chinaru.info    
  •     中俄资讯网讯:据合作媒体卫星新闻社消息,参与调查访问的专家认为,俄罗斯森林非法采伐和对华出口的问题是俄林业监管体系缺乏透明度的结果,为了恢复森林,俄罗斯应邀请中国公司进行长期合作。

    中俄资讯网资料图

        11月初,俄罗斯自然资源与生态部部长科贝尔金表示,俄方预先向中国通报,如果重新造林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俄罗斯或暂时禁止向中国出口木材。该消息引起中俄媒体以及商业和生态学家的极大反响。卫星通讯社调访的专家认为,该问题已非常严重,目前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据俄科学院林业研究所所长安德烈·西林认为,这一声明是向该领域活动的所有参与者发出的重要信号。同时,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俊认为:"可以说,林业是中俄两国从前苏联时期就已经开始广泛合作的领域,也是今天中俄经贸合作的重点领域,如果仅仅由于部分违法者的原因就贸然采取不适当的政府干预措施,后果将会非常严重,不会有胜利者。"

        对华非法出口情况的责任首先在俄罗斯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俄罗斯分会环境政策主任叶夫根尼·施瓦茨向卫星通讯社表示:“需要明白,买方的责任不应超过卖方的责任。至于林业,中国正在俄境内做我们自己所允许的事情。我们自己允许采伐大量的非法木材,我们自己不要求对森林资源进行应有的恢复。”

        施瓦茨还认为,该问题的根源在于俄罗斯林业监管的不透明性。他表示:“我们应公开有关森林利用的信息和所有文件,包括林木申报单,以建立透明的系统。”

    中俄资讯网资料图

        他说,从俄滨海边疆区和两个邻近主体出口到中国的林木中有20%超过官方伐木数据,故此,这些是非法砍伐的林木。此外,在远东,以卫生伐为借口,最有价值的树种被砍伐。

        北京市信达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广俊表示:“如果说中国投资者有违法行为,也是发生在俄罗斯境内,应当由俄罗斯政府和司法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可以根据俄罗斯法律或者林地租赁合同的相应条款责令违法者落实合同规定的育林义务,或者支付违约金,直至收回林地。违法者承担违法责任,这是合理的。”

        周广俊强调,在俄罗斯的林业采伐和木材加工领域,有大量的中国投资者参与。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特别是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在这一领域存在大量的违法采伐、偷采、盗采的现象,投资者难以合法经营,已经到了几近失控的状态。如果这种情况不能有效遏制,最终的结果就是“恶币驱除良币”,真正合法经营的投资者将无法向俄罗斯的林业进行投资,中俄两国都会是受害者。

        森林长期租赁或可解决森林恢复问题

        科贝尔金还建议中国政府在俄罗斯建造10至20个种子园用于重新造林。科贝尔金强调,中国代表称愿意探讨在俄境内建设重新造林设施的问题。

    中俄资讯网资料图

        据施瓦茨说,俄自然资源部应在俄监管方的严格监督下为中国商人提供长期森林租赁服务。他表示:“至于自然资源部提议中方参与俄森林的恢复,如果中国进行长期租赁,这将会有成效。”

        他补充称:“谈到中国公司,如果它们想在俄罗斯真正发展和长期经营,则它们应像那些在俄罗斯经营的其他大型欧洲公司所做的一样,在种子、苗木等方面形成一定的实力。”

        周广俊强调,如何解决目前俄罗斯向中国非常出口木材的问题,可能要从多个方面下手,中俄双方要加强合作。解决非法出口,首先要解决非法采伐、合法经营的问题,要从源头上控制,这一方面俄罗斯的法律制度是有的,但是相应制度完全无法落实,形同虚设。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几个暂时的应急措施:第一,在林地租赁权的拍卖阶段,要对承租人的资质进行审查,提高门槛,让更多的有实力的大公司进入,将小公司和“二道贩子”排除在外;第二,俄罗斯的政府主管部门、税务、银行等,要加强对林业经营者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违法经营情况,及时处理,该清理的要及时清理;第三,俄罗斯海关部门要和俄罗斯林业主管部门及时配合,相互提供信息,及时发现倒卖木材出口文件的情况,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追缴关税,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可以预见的是,这些措施不仅仅是针对中国投资者的,也会涉及到俄罗斯当地政府官员和某些有“影响力”人士的既得利益,落实起来难度会非常之大。

        当然,在中俄两国政府的合作方面,也可以采取许多积极的措施。我们建议:第一,对中俄两国林业领域的合法经营者,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如给予优惠贷款、通关便利、可以有效获得林地租赁权等等;第二,对于这一领域的违法者,如果被林业主管部门、税务局、海关等认定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有多次违法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且对与“黑名单”有关的一切经营主体进行重点关注,并且采取必要的监督和限制措施,中俄两国可以一起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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